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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非法捕捞 4人最终获刑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何某某预谋在禁渔期非法捕捞花蛤变卖获利。”5月30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一起禁渔期非法捕捞刑事案。

天津三中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姚强在发布会上介绍,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何某某预谋在禁渔期非法捕捞花蛤变卖获利。何某某遂联系被告人苗某某、南某某并由该二人分别驾驶渔船多次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永定新河入海口捕捞花蛤,卸货作业后变卖。后在卸货作业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两艘渔船上分别有非法捕捞的花蛤18.58吨、18.86吨。经鉴定,两艘渔船上的捕捞工具及捕捞方法属于禁止使用且严重破坏海洋底质、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底栖环境的工具及方法。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扣的花蛤价值人民币44928元。由于涉案花蛤数量巨大且存活时间较短,为避免花蛤大量死亡,维护生态链平衡,天津公安机关在紧急取证后,联合天津海事、农委等相关部门将涉案花蛤放生到捕捞海域。

被告人王某、何某某、苗某某、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且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达到30吨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苗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南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王某、何某某、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三中院,原公诉机关也抗诉至天津三中院。二审期间,天津三中院审理认为,王某等4人在明知禁渔期的情况下,驾驶渔船多次在海域捕捞水产品共计37余吨,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经过二审审理和释法说理工作,王某等人自愿认罪服判,撤回上诉,检察机关亦撤回抗诉,天津三中院均依法准许。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

水产资源是生态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环渤海海域是我国唯一的半封闭型内海,拥有丰富的海洋水生物种资源。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水产资源,我国渔业法规专门规定了禁渔期制度。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繁衍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维护河湖水域生态环境的要求。

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案被告人在禁渔期内多次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导致相关水生生物减少,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破坏渔业生态资源,应当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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