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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起个人非法买卖外汇行政案件 当事人被处罚款88万余元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对我市居民陈某下达了非法买卖外汇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此,我市第一起查处个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行政案件处理决定最终作出,对陈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予以行政警告,并处罚款887775元人民币。

“要换外汇吗,我这便宜,手续也简单。”这一幕就发生在我市解放北路一家银行旁边,市民朋友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小心,因为这种私下换购外汇行为是违法的。

“几年前,我在解放北路附近的中国银行换外汇时,银行门口有几个‘黄牛’和我搭讪,说他们能换购外汇。一年换汇额度只有5万美元,不太够用,正好我需要一笔外汇,就想试试。”据陈某介绍,2017年,他在境外旅游时看上了几件心仪很久的艺术品,“挺喜欢的,想摆在家里收藏,就通过拍卖行拍下来了,最后付款成了问题,只好通过这些‘黄牛’换了100多万美元。”

经调查发现,嫌疑人陈某曾多次在境外某拍卖行用美元购买艺术品,但均未通过我国外汇指定银行支付购买艺术品的款项,而是通过向其他私人账户分期转账的方式完成支付,涉案金额达1182.9万元,存在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但鉴于陈某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依法对陈某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我以为自己使用、不为盈利应该没事,现在才知道这也是违法的。”陈某对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也表示了悔意。

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境内个人卖出外汇或购买外汇(即结售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限额的,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供需要支付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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