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禁渔期间,几人多次驾驶渔船,进入滨海新区北塘永定新河入海口共捕捞花蛤30余吨,构成犯罪。昨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此典型案例。
在这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何某某预谋在禁渔期非法捕捞花蛤变卖获利。何某某联系被告人苗某某、南某某,由该二人分别驾驶渔船,多次在滨海新区北塘永定新河入海口捕捞花蛤,卸货后变卖。民警将其查获时,两艘渔船上分别有非法捕捞的花蛤18.58吨、18.86吨。经鉴定,两艘渔船上的捕捞工具及捕捞方法属于禁止使用且严重破坏海洋底质、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底栖环境的工具及方法。经认定,被查扣的花蛤价值人民币44928元。由于涉案花蛤数量巨大且存活时间较短,为避免花蛤大量死亡,维护生态链平衡,公安机关在紧急取证后,联合海事、农业等相关部门将涉案花蛤放生到捕捞海域。
被告人王某、何某某、苗某某、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且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达到30吨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处罚。一审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各被告九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王某、何某某、南某某不服,上诉至三中院;原公诉机关亦提出抗诉。二审期间,三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经过二审审理和释法说理,王某等人自愿认罪服判,撤回上诉,检察机关亦撤回抗诉。
法官提示,水产资源是生态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环渤海海域是我国唯一的半封闭型内海,拥有丰富的海洋水生物种资源。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水产资源,我国渔业法规专门规定了禁渔期制度。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繁衍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维护河湖水域生态环境的需要。按照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案被告人在禁渔期内多次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导致相关水生生物减少,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破坏渔业生态资源,应当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