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评选出2020年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布,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弘扬社会良好风尚。
侵害烈士名誉
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3月31日,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干部在扑灭四川省凉山州发生的森林火灾中壮烈牺牲。国家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30名同志为烈士。随后,李某某在新浪微博对此公开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滨海新区公安局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在征求30名烈士的近亲属意见并取得支持和授权后,对李某某侵害烈士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依法判令李某某通过公开媒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判决,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典型案例。英雄烈士的光荣事迹所承载的精神价值,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是全体中国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容亵渎和非法侵害。本案中,李某某在互联网微博故意发表侮辱性的不当言论,侵害了烈士的人格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伤害了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情感,应承担法律责任。该案判决对于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匡正社会不良风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轻松筹中款项
应该如何扣除
尚某某曾因交通事故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孙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治疗期间,尚某某通过“轻松筹”平台筹款20余万元用于支付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尚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其中包括上述众筹款支付的医疗费用。被告孙某某抗辩,原告支付的医疗费中包括网络筹款,该款原告并未实际支出,被告不应赔偿。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孙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孙某某撤回上诉。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考虑侵权人赔偿的财产数额与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相等原则,网络众筹的款项不应在赔偿总额中扣除。尚某某实际得到赔偿后,应依网络平台约定对该款进行处理。据此,法院驳回被告该项抗辩主张。原告治疗产生的合理医疗费均获得赔偿。
【案件点评】
近年来出现的“轻松筹”“水滴筹”等网络捐款行为,其实质是社会爱心人士通过网络平台的组织向大病、贫困患者捐款,帮助遇到困难的患者走出困境的捐助行为。从法律层面分析,被侵权人家属筹集到用于支付医疗费的社会捐款系社会捐赠,具备一定的赠与合同性质,侵权方赔偿的法律基础是其对被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二者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通过众筹方式获得捐赠,可以为被侵权人获得及时的医疗救助提供应急性救济,而侵权赔偿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如果因他人的捐助而减少或豁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相当于让爱心人士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买单,既有悖于社会公平,也容易打击爱心人士的积极性。
与此同时,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可能形成被侵权人获得赔偿和捐助的数额远高于其损失数额的局面。因此,法院提醒,网络捐助平台,因第三人侵权发起的捐款,在第三人赔偿后应合理处置捐款,保证社会爱心得以延续、不被滥用。该案的依法审理强化了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治理中的引领作用。
子女不予赡养
老人撤回赠与
杨某合与其妻魏某某共育有三女二子,杨某山为长子。2008年,杨某合夫妻的房屋因拆迁置换为某小区房屋。2009年8月,杨某合将置换后的房屋产权人变更为杨某山。2017年春节期间,杨某合与魏某某在场,杨某山与其他兄弟姐妹达成《赡养父母的子女协议》,约定:杨某合夫妻与杨某山共同生活,杨某山负责二人日常生活起居。协议签订后,杨某合夫妻开始与杨某山共同生活。2019年4月30日,魏某某去世。同年5月2日,杨某山因与其他兄弟姐妹发生矛盾,要求杨某合搬出其住所。杨某合搬出后由其他子女照顾生活。杨某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对杨某山有关涉诉房屋的赠与。法院认为,魏某某去世后,杨某山更应给予杨某合生活及精神上的慰藉,但其却要求杨某合搬出其住所,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因涉诉房屋原为杨某合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份额属于杨某合个人享有,对该部分赠与应予撤销。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老年人对未尽赡养义务子女的赠与行使撤销权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判决保护了老年人的利益,给违背承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以警示。(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