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主题为行政诉讼二审不予立案案件基本情况及应诉提示。2019年二季度调整新辖区以来,二中院共受理行政诉讼二审案件663件,其中裁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共计114件。从被诉行政机关及涉案案件类型上看,涉各区住建委、街道和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裁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数量较多。这类案件多涉及当事人不动产、人身自由、基层社会治理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
法官提示,当事人在提起相关行政诉讼时,应首先区分是否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同时,在受到行政行为所羁束、影响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此外,当事人应在诉前将各项基础证据材料准备充足,诉讼请求要符合法律规定,并明确化、类型化。
案例一 刘某诉某区住建委行政赔偿案
当事人刘某自述其房屋于2006年、2007年、2009年、2016年在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后被某区住建委拆除,2019年7月1日刘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对其强拆行为进行赔偿。原审法院裁定起诉不符合行政赔偿的起诉条件,裁定不予立案。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中院经过询问、调取证据,认定上诉人已于2016年就涉案房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房屋拆除当日本人在现场,上诉人于2019年提起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二审维持了原审不予立案的裁定。
应诉提示:行政诉讼中,法律设定起诉期限制度的精神,在于充分保障并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当事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二 王某与某居委会清理堆积物纠纷案
当事人王某堆放在楼门口的杂物影响小区居民日常出行,其所在居委会接到群众举报,与王某进行了多次沟通无效后,对其堆放杂物进行了清理,将杂物转移至小区其他位置,并通知了当事人王某。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清理行为违法,并提出行政赔偿。一审法院裁定,居委会不是行政主体,居委会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上诉至二中院后,二审认可一审意见,维持了原裁定。
应诉提示:行政诉讼的被告确认是行政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一定是行政机关,而不能是其他社会组织。因此,当事人在面对非行政机关的行为影响自身权益时,应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三 冯某与某区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当事人冯某自述其在2016年至2019年针对第三人某公司多次请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对其进行处罚,2019年5月8日冯某再次去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保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2019年底冯某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不具体,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冯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询问当事人,走访人社局,询问相关科室负责人,调阅卷宗等工作,认定当事人冯某并未向法院提交2019年5月8日向该人社局提出履职申请的证据,仅提交了2016年填写的举报登记表,该人社局亦否认其在2019年5月8日收到过冯某的履职申请。二审认为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维持不予立案裁定。
应诉提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如果针对的是有书面决定的行为,当事人应提供该书面决定,如果是事实行为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实施了该行为。特别是履职之诉,除行政机关应依职权主动履职外,当事人还应提交提出过申请的证据。(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