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相继作出(2020)津0113司惩1号、2号司法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案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作出罚款处罚。
两起不同案由的案件中,原告为打赢官司,均提供了实际签字时间与书面证据显示时间不一致的证据。不同之处在于,司惩1号所涉案件中,经过法庭反复调查,且明示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原告最终承认该证据系伪造;司惩2号所涉案件中,被告申请对签字日期所在页的打印文字、墨水字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原告承认确实伪造了签字日期。
该两起案件中的原告伪造了重要证据,严重妨碍案件审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北辰法院依法对其分别予以5万元和10万元的罚款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后,两案原告均提出复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处罚决定。后北辰法院承办法官对两案原告的行为进行了训诫,二人分别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改正。
北辰法院对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旨在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有效打击伪造证据参加诉讼的行为,让不诚信者付出法律代价,维护法律权威,增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引导社会公众理性应对诉讼。(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