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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出台 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策启动

决策事项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科学、现实可行。

公众参与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公众参与的多种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专家论证

市人民政府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制定、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家遴选、考核和退出机制。

拟入库的专家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德才兼备,客观公正,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咨询论证工作。拟入库专家的遴选,应当综合考虑其学历、履历、专业特长等因素择优确定,不得选用有学术道德问题、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人员。

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前,应当征求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信访、网信等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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