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高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其贩卖的电子烟及烟弹内含有合成大麻素且合成大麻素属于毒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发展被告人孟某甲、苏某某等人为其销售代理,将该种电子烟及烟弹销往全国各地。
2021年7月6日至7月23日,被告人孟某甲、苏某某在明知高某某贩卖的电子烟内含有合成大麻素且合成大麻素属于毒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为高某某代理销售电子烟,其中苏某某负责联系高某某发货,孟某甲负责销售。两名被告人先后以273元至328元不等的价格向曹某某、邢某某等人贩卖电子烟或烟弹52支(案发时部分毒品买家尚未收到),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4341元。
在实施上述贩卖电子烟过程中,两名被告人预谋并利用孟某甲父亲孟某乙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买家支付的毒资共计人民币13725元,转账至孟某乙基金产品账户赚取收益,后从该基金账户中分多次分散转出,用于支付二人经营淘宝店铺的刷单费用,剩余部分转移至他人银行账户后用于个人支出,以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
2022年1月11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高某某、孟某甲、苏某某等36人移送审查起诉。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孟某甲、苏某某利用孟某甲父亲孟某乙的微信、支付宝账号收取、转移毒资,涉嫌洗钱犯罪。
针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为了躲债而非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辩解,检察机关组建重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联合办案组,引导侦查或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重点调取交易详情、主观认识、行为异常性等证据:一是通过调取涉案微信、支付宝实名注册情况及资金收付等交易记录,查明二人微信、支付宝账户均正常使用,但主要使用孟某甲父亲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毒品交易;二是依法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反洗钱处自行补充调取相关交易证据,查清了毒品交易赃款的去向,证实二人共同用于个人支出使用;三是通过调取相关买家证言,开展有针对性讯问,查明二人系同居关系,对于贩毒收赃方式存在共谋,其逃避债务的辩解属于犯罪动机的内容,客观反映了其逃避查处的心理,不影响共同掩饰、隐瞒故意的认定。经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近日,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某甲、苏某某等11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孟某甲、苏某某涉嫌洗钱罪,向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丽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孟某甲、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后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二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