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吃包住、报销车票,还给你百分之一的利润。”当您遇到这样的“好事”可要当心了,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是要利用您的银行卡来转移电信诈骗等犯罪的赃款。
2021年8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牟利,先后召集崔某某等人组成犯罪团伙,由李某某负责联系上游电信诈骗犯罪人员并操作转移赃款,其他人员负责招募“卡主”(即提供其名下银行卡、支付宝或微信帮助转移赃款的人),并在转移赃款期间看住“卡主”。同年9月,赵某等“卡主”在网络上看到犯罪嫌疑人发布的“赚快钱”广告,正好手头缺钱,遂带着银行卡找到李某某,由李某某利用其银行卡转移电信诈骗赃款60余万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崔某某等6人被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卡主”赵某等人被检察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示,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网络贩毒等违法行为,并且上述犯罪的赃款通过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转移难以追查和打击。因此,切勿随意向他人租借或者贩卖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在帮助犯罪分子的同时自己会也涉嫌犯罪。(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