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快速审结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原告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原告公司员工李某在工作时被吊装的货物砸中头部致当场死亡,原告公司当即报警、报保险公司,并支付李某丧葬费、赔偿款。事故发生后,原告公司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理赔单证不齐全为由,拒绝赔付。后多次协商无果,原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前调解,调解程序结束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法官考虑到一方当事人从青海赶来参加诉讼,路途奔波,为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在调解程序结束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天立即进行开庭审理。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公司作为投保人在其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该险的保险条款中有特别约定,单位或厂区内发生重大事故需要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警记录、救护车出车记录,需提供安监部门文件,申请理赔人需提供劳务或劳动合同及当地社保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并表示该条约定已明确告知过原告公司,且原告公司认可,现本次事故中原告提供的单证中缺少当地安监部门文件,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理赔单证不齐全,故无法赔付。
法院认为,原告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应为有效。保单记载的雇员李某在保险期内因工伤死亡,应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原告公司赔偿其雇员后依据保险合同在承保范围内对原告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原告公司提供的安监部门文件,虽有特别约定,但其所证明的内容其他文件也能予以证明,故被告保险公司以此理由拒赔,并无合理必要性,且不符合公平原则。故法院对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保险公司在履行期内将保险理赔款交付至法院账户,法官及时向原告公司发还。至此,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