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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难逃法官“火眼金睛” 当事人被东丽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罚

数年前不同时期的工资条为何洁净如新、整齐划一?小微企业保洁员工月薪竟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是否另有隐情?在法官看来,种种不合常理的现象背后,真相只有一个——有人在伪造证据。近日,东丽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就遇到了这一情况。

法庭上,原告李某要求两名被告即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数十万元。为证明自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误工损失,李某提交了其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务协议书、误工证明、考勤表、工资台账、工资条等证据。针对李某的要求,不仅被告保险公司当庭提出异议,法官也注意到李某提交的证据有问题:保存了数年的工资条怎么像刚打印的一样,没有一点磨损、老化的痕迹。随即,法官中止庭审,来到李某所在公司的办公地点展开调查。

法官调查发现,该公司办公场所位于一栋居民楼内,面积不足百平方米,原告李某负责该场所的保洁工作,李某提供的工资数额明显与市场行情不符。法官要求调查核实该公司留存的员工工资及考勤底档等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表示,没有留存无法提供。面对这种情况,法官将诸多疑点一一指出,并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和前财务工作人员孙某讲明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后果。最终,张某吐露实情。原来,张某是原告李某的家人,因李某有部分医疗费用没有正式发票,恐无法获得支持,张某便想出虚构误工费来弥补损失的主意。张某伪造了证明误工损失的协议书、考勤表、工资条等一整套证据,还指使工作人员孙某签字出具误工证明。孙某亦承认其签字的误工证明内容并不属实。法官依法作出对张某罚款1000元、对孙某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二人如期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证据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认定事实的基石,民事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人伪造案件重要证据的,不仅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还是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妨害,人民法院可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行为人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津云新闻编辑尹辰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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