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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经常“光顾” 商家发图“曝光”

多张印有“小偷”字样的照片被张贴在一家便利店的显著位置,市民质疑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律师表示,如果没有经过公安部门和相关执法机构的认定,这样的做法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便利店发现偷窃应尽快报警,由警方处理。

■ 读者反映

张先生住在八纬路附近的某小区内。半个月前,他到离家不远的一家711便利店买东西。“我刚进便利店,就看见门口张贴了好几张照片,店铺里面也张贴了几张。”张先生说,这些照片不仅没有经过技术处理,而且旁边还写着“小偷”的字样。“我向便利店的工作人员询问过,工作人员只表示他们店里经常有小偷光顾。”张先生告诉记者,虽然便利店这样做有一定的警示的作用,但是他对于这种做法是否合理产生了一定的怀疑。

■ 记者调查

8月31日17:00左右,记者来到位于八纬路附近的这家711便利店,正赶上放学时间,店内有很多顾客正在选购商品。刚走到店铺门口,就看见立着的一个长方形背板,上面印有多张标注“小偷”字样的照片。记者观察到,照片中显示的人像,既有正面照,也有侧面照,有的戴着口罩和棒球帽看不清眉眼,也有戴着口罩露出双眼的,还有的人面部没有遮挡物。记者注意到,照片上并没有进行过任何技术处理,每张照片的旁边都写着“小偷”字样。

在销售食品的一个大冰柜的顶端,同样摆放了三张写有“小偷”字样的照片,其中两名男性,一名女性,男性顾客的面容清晰可见。

记者想通过店内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联系负责人,工作人员表示店铺的负责人不在,让记者先留下联系方式,等负责人回来后再回复记者。9月1日上午,记者又拨打了该便利店的联系电话,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表示,店铺的负责人不在,负责人回来后再给记者回复。

昨天下午,记者再次来到这家便利店,发现店内张贴的照片依然还在。截至发稿时,记者也未收到该便利店的任何回复。

那么便利店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记者联系到张盈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王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王律师认为,便利店发现偷窃行为,如果没有经过公安部门和相关执法机构的认定,将“小偷”的照片张贴出来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的。希望该便利店发现这种行为后应尽快报警,由警方来处理。(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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