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发布《天津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办法》共16项条款,明确举报途径、举报范围、奖励标准、不予奖励的情形、举报原则等。最高每起奖励5000元。
举报受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网站网址和奖金领取办法,为举报人提供信息交流渠道。举报人可采用电话、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针对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时,须提供真实姓名,并提供与举报人身份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奖励金领取账号等有关资料。
举报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或提供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关线索和证据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经调查后属实,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后,给与实名举报人奖励。只提供违法线索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充分无法查实的,不予奖励。
举报人须对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在接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后,做好记录并留取音像视频及相关文字材料等资料。对举报事实清楚、属于受理范围的,按规定和程序受理,及时组织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适时为举报人提供线上举报渠道,方便举报人上传音视频等证据材料。
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
举报下列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给与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为税前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举报未经许可涉路施工行为的,每起奖励500元;
举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无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每起奖励1000元;
举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客运班车、客运包车超越许可事项从事运输经营的,每起奖励500元;
举报地方铁路工程、公路(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工程、市级水运工程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设置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未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或者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违法行为的,每起奖励500元;
举报地方铁路工程、公路(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工程、市级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配件、不按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施工的,每起奖励5000元;
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机构人员、开展教育培训、通报排查情况、编制应急预案的,每起奖励1000元;
举报未经许可超限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每起奖励500元;
举报货源企业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等行为的,每起奖励500元。
同一举报人每月举报多起违法行为的,按照举报时间顺序奖励前3起,举报工程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不限奖励起数。
对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时间先后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励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举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奖励:
举报人未按照规定的举报渠道举报的;
举报人不能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奖励金领取账号的;
举报人未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证据材料的;
举报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辖范围违法行为的;
举报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或立案的;
举报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举报人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
不属于本办法举报范围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其它不适用的情形。
责任义务
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应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或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正执法的,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相关第三人。对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人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