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一起涉鲜活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官耐心调解、高效裁决,在纠纷面前寻找最优解,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原告王某欲自营某蔬菜批发店,通过微信联系到被告何某,双方微信约定王某以40000余元的价格向何某购买土豆6万多斤,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对土豆规格及品质进行了约定,约定单个土豆的重量不得小于4两,由卖方何某保证土豆品质优良。后王某先行支付定金1万元,又于何某发货后当日支付剩余货款3万余元。土豆由内蒙古发至天津,王某收到土豆后,认为其中部分土豆的规格及品质均未达到双方约定标准,并让承运司机出具了土豆未成熟且泥土太多、大量土豆较小的证明,并以卖方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诉至津南法院,要求与卖方何某解除合同,退还货款37907元及赔偿损失13678元,共计51585元。
该案件标的物为鲜活农产品且数量巨大,鲜活产品不易保存,一旦变质,损失更大,承办法官收案后第一时间与原告王某联系,了解案情并告知其收货后具有妥善保管土豆的义务。在得知目前土豆系露天堆放,法官向其阐明此案特点,询问原告调解意愿。不料王某一口回绝,称其已私下与被告何某进行过和解,何某亦已退还货款4000元,但因蔬菜店即将开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不能与被告进行调解,并要求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土豆规格及品质进行鉴定,确定双方责任。
法官考虑,鉴定不仅花费高、耗时长且难度大,从成千上万个土豆中挑选出不符合标准的土豆着实不易,且被告远在内蒙古,如果开庭审理,不利于纠纷解决。于是,法官继续做调解工作,又与远在内蒙古的被告何某取得联系,并向其释明法律,告知其久拖不决的严重后果。何某同意调解,但认为自己已退还王某4000元,对于损失,双方均有责任,不认可再支付款项。为减少土豆产生更多损失,法官锲而不舍,再次向原、被告讲明其中利害。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本案以何某即时通过微信转账向王某退还货款1万余元,王某撤回起诉,实现案结事了。(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