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上讲,兄弟姐妹都有分割这笔钱权利,但分割钱是小事,重要的是同胞手足之间的亲情”。日前,津南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汪国平审结原告郭某春、郭某顺与被告郭某亮、郭某爱、郭某和等兄弟姐妹共8人的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后,被告方郭某亮向承办法官赠送了锦旗,以此来表达自己诚挚的感谢。
原、被告与郭某庆(已去世)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郭某庆因交通事故于2020年7月27日0时30分死亡后获得赔偿金共计715000元,因郭某庆生前患有精神疾病,且父母去世无配偶子女,遂该款项流转至郭某亮处,二原告主张按照每人1/8的份额予以分割。
2020年10月16日,二原告向本院提出分割继承郭某庆位于津南区双港镇郭黄庄村的一处房屋份额及其交通事故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在收案审查卷宗材料后发现两项诉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第一项诉请属于继承纠纷、第二项诉请属于共有物分割纠纷,考虑到把诉请拆分成两个案件,不利于解决纠纷,法官决定先开一个调查庭。
庭审中,查明诉争房产并不在郭某庆名下,不属于本案分割财产,遂原告当庭撤回其第一项诉请;第二项诉请共有物分割纠纷不属于家事案件审理范围,承办法官考虑到如果案件重新划分到其他庭室,不仅其他承办人要重新对案件进行梳理,而且会因当事人众多,而激化冲突。承办法官从化解矛盾、修复亲情的家事审判原则出发,决定对案件继续审理。被告方抗辩郭某庆生前主要由郭某亮及郭某爱照顾扶养,二原告对郭某庆没有扶养照顾,不应对郭某庆死亡赔偿金予以分割。因原、被告双方矛盾较大,对抗情绪严重,未能当庭达成调解意见。庭审后,承办法官经过多次电话沟通、调解,最终达成了扣除郭某庆生前医药费等费用后,由郭某亮给付郭某春、郭某顺每人各40000元的方案,双方就郭某庆交通事故赔偿金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争议。(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