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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撞行人 保险公司赔

生活中,大家可能遇到过这样的情形,购买保险时合同里的字太多、字体又小,以至于有的时候都没看清楚就稀里糊涂地签了字。等到出了问题需要赔偿的时候,保险公司可能就会拿出合同条款撇清责任,这该怎么办?近日,南开法院适用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某平台外卖骑手白某某驾驶电动车送餐过程中,将行人胡某某撞伤,经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骑手白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行人胡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胡某某住院治疗期间,白某某垫付了3000元,并表示投保了个人综合责任险,后续全部费用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胡某某在治疗终结后,将白某某及注册平台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一同诉至南开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经查,肇事电动车为白某某所有,白某某所注册的平台公司为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险附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额度为25万元,其中人身伤亡限额20万元,财产损失限额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案件审理期间,胡某某申请伤残等级鉴定,2020年12月,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胡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庭审中,各方对于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对胡某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形成了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抗辩称,根据其与平台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特别约定,保险范围为医药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财产损失,其他项目不在保险范围,胡某某主张的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辅助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将近2万元的费用作为除外责任,不在保险理赔范围。

南开法院民三庭庭长刘玉梅这样解释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涉案保险单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其中关于除外责任的内容,属于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责任且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该条款所使用的字体非常细小,没有明显提示,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除外责任履行了提示或说明义务。因此,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该除外责任不能成为涉案保险单的条款。此外,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事故伤者以及被保险人外卖小哥的合法权益。

最终南开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胡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辅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97000元;保险公司给付白某某先行垫付的3000元;超出保险限额的11853.94元则由平台公司予以赔偿。(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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