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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1年1月起施行:立法保障老有所养 健全体系完善服务

记者从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条例》总结固化本市在养老服务改革创新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聚焦难点、打通堵点、突出重点,通过立法形式实施多项措施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突出天津特色,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戴蕴说。

截至去年底,本市户籍人口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全市人口比例已经超过24%,人口老龄化,特别是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家庭小型化的叠加现象,考验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此次修订《条例》,就是以法治方式规范本市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条例》聚焦增强对居家养老的服务支撑,明确了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创新,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泽庆介绍,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具备条件的城乡社区建立并完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推广和使用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建立覆盖本辖区内居家老年人的信息库,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实现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的对接。各级政府应通过补贴、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重残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

作为修订后的亮点之一,该《条例》增加了医养结合服务一章,明确了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资源,发挥互补优势。明确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健康检查、慢性病管理、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签约服务机制,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发展壮大。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鼓励性措施。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由市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补贴,根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给予运营补贴,并根据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增加运营补贴。对利用企业厂房等兴办养老机构的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给予其保费补贴。经济困难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由本人或者其家属申请,经民政部门组织评估并审核后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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