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12月1日)起,《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覆盖。
根据该条例规定,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明确其职责。天津市城管委从设施建设与制度健全等多个角度,做足准备。按照生活垃圾管理不同环节,一旦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对于“垃圾投放”,《条例》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收集点位、配备收集容器或者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未进行劝告、制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为确保《条例》正式实施后尽快落到实处,市城管委已制定完成2个执法程序规定,确保《条例》全面、有效实施。
同时,对于“垃圾收集、运输”,《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或者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对于“垃圾处理”,《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保持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
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多个环节,需要人人参与。该《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此外,《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今晚报记者 雷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