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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首日 城管执法总队开展集中检查宣传

12月1号,《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实施首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深入社区、企业、学校、楼宇等578个点位进行执法检查。据悉,此次集中检查以宣传引导为主,当天执法总队共对个人和企业发放《条例》宣传彩页、宣传单76万余份。

据悉,为使《条例》真正落实到位,我市根据2020年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社区服务活动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或者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查处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依法认定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惩戒。

“近期,我们将重点对辖区单位是否建立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制度、是否设置专门台账、是否有专人来负责这项工作进行等方面进行检查。当出现问题的时候,我们会及时要求他们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按照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当然,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我们希望通过教育、宣传、引导,甚至是监督和整改,逐渐地让大家都形成垃圾分类的习惯,从源头减量,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共同参与,主动改善人居环境的氛围。”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张波表示。(津云新闻记者段玮 摄影记者蒲永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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