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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损费:居民用热户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

《党群心连心》栏目网民“徐文”留言:以前的老旧小区供暖线路为串联,不能对某一户实现单独停止供暖,当住户报停时还需要缴纳一部分热损费,现在新小区供暖线路均为并联,可以实现对某一户停止供暖,当住户报停时,供暖公司不再对该住户进行供暖。为什么还要收取热损费?

东丽区区委回复:区城管委第一时间与您取得联系并解释相关政策,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户办理相关手续。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规定中并未对单户循环和串联线路做区分。另外,您反映的“现在民法典都出来了,里面说了对于并联供暖线路住户不要求供暖时不需要缴纳热损费”不属实,且民法典尚未实行。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章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津云新闻记者 吴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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