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等人敲诈勒索和被告人丁某光敲诈勒索两起校园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宣判,8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十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据悉,两起案件系天津法院判决的首例涉及校园贷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先后纠集被告人付某某、高某某、于某、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等人,在天津市津南、东丽等地,针对在校大学生实施“套路贷”,勒索财物,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由被告人刘某、高某某等人提供资金,通过网络宣传等方式,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在校学生前来借款。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先以搜身、暂扣随身物品等手段,使借款人产生恐惧心理,再以诱骗、胁迫等方式与借款人签订远超实际借款金额或者虚假的借款协议并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同时还编造虚假借款人身份信息,刻意隐瞒借款人学生身份。在签订借款协议后,向借款人收取协议中并未约定的不合理违约金、下户费、介绍费、联络费以及因签错合同产生的合同费等费用,并肆意认定违约而要求借款人按照协议金额还款。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诱骗、威胁、恐吓、上门滋扰、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以“套路贷”方式有组织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0余起,涉案金额40余万元,导致多名在校学生休学、退学等严重后果。两案的依法宣判,有力打击了涉校园贷黑恶犯罪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