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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锦等3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公开宣判

7月31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颜锦等3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颜锦曾因违法犯罪先后被公安机关收容教养、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2011年3月被告人颜锦刑满释放后,以狱友关系为纽带,笼络被告人张某海、丁某萍、汪某新等一批刑满释放人员,以经营公司为名,豢养多名打手,形成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被告人颜锦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2011年至2018年间,该组织以合法形式为掩护,插手民间经济纠纷、高利放贷,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起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妨害作证以及骗取贷款、行贿等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侵吞企业及个人大量资产,造成多名被害人心理极度恐惧,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相关被告人还实施了该组织之外的犯罪活动。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颜锦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骗取贷款罪、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6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该组织中的两名骨干成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14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和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依法没收或发还被害人。其余涉案17名被告人亦被分别判处刑罚。(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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