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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铝泡打粉拿来做面食 两被告被严判

近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两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并当庭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且禁止刘某某、李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系某食堂、餐厅的负责人,2018年5月至11月期间,其二人在明知含有铝元素的“中英牌香甜泡打粉”使用范围的情况下,仍多次购买并用于制作馒头、包子销售。经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检验,上述食堂、餐厅售卖的馒头、包子中铝的残留量均不合格。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在食品加工、销售的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馒头、包子生产中超范围添加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明令禁止的含铝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二被告人长期从事餐饮行业且作为管理人员,明知不得在小麦粉及其制品中使用含铝添加剂却仍多次使用,危害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对其均不适用缓刑。考虑到二人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今后,滨海新区法院将不断强化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良性互动,依法从严审理涉食品安全类案件。(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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