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通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运行情况。2019年,天津法院新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5258件。白皮书显示,与以往相比首次出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案件类型,这是继环境公益诉讼后,环境司法领域出现的另一种新类型诉讼。此外,还扩大了海域案件的统计范围,类型涵盖船舶污染、海域污染、海域养殖、海洋开发与利用等。
案例一 东丽区生态局诉张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7年至2018年间,张某某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对废机油桶等塑料制品进行粉碎、水洗等作业后,将产生的废水及废机油混合液体直接排入渗坑或沟渠中。经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检测,该废品收购站排水口石油类浓度为1050mg/L,排水沟石油类浓度为536mg/L。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出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认定评估区内土壤与浅层地下水环境已受到严重损害,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损害鉴定评估费用、修复效果评估费共计261490.6元。案发后,东丽检察院对张某某提起刑事诉讼,东丽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因张某某放弃就损害赔偿进行磋商,东丽区生态局提起本案诉讼。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东丽区生态局主张的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损害鉴定评估费用、修复效果评估费,均是修复因张某某非法行为造成的土壤与浅层地下水环境损害所需费用,应由张某某承担。
本案系因非法排放含危险废物的废水引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东丽区生态局主张的生态环境修复等各项费用,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司法审判和行政监管的有效衔接,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案例二 孟某某诉某建设投资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2015年10月,孟某某购买某建设投资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楼一楼住宅一套,因某建设投资公司设置于住宅楼下的地下供热管道及供热泵存在噪声,孟某某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外租房居住。天津市津南区环境监察支队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噪音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涉案房屋夜间室内噪声等效声级值(Leq)为:主卧37.8,小卧37.0,次卧33.6,客厅39.1。孟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建设投资公司消除噪声侵害,并赔偿在外租房费用6.6万元。津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建设投资公司在五个月期限内对供热设备及管道进行降噪,改造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并赔偿孟某某租房费用损失2.75万元。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商品房住宅楼内地下供热管道及供热泵噪声污染纠纷案件。供热管道及供热泵的持续低频噪声已经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且超过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构成噪声污染。在确认侵权的同时,限定明确的改造期限,充分体现了环境司法审判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有利于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觉承担消除噪声污染的社会责任。
案例三 赵某某等136人诉某勘探公司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
赵某某等136名原告在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某村近岸海域从事扇贝养殖,养殖面积约为78576.85亩。2013年2月20日,某勘探公司经乐亭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包括上述养殖区在内的海域进行勘探作业。2013年5月,赵某某等136名原告在雇用潜水员前往养殖区进行养殖作业时受到阻拦,此后至7月底,勘探公司一直未允许原告前往养殖区进行养殖作业。赵某某等136名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勘探公司赔偿养殖损失6800万元。
天津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赵某某等136名原告具有合法的养殖权利和索赔权利。虽然某勘探公司对相同海域亦取得了勘探作业的权利,但应当采取合理的施工方式以保障或不影响养殖户的正常养殖作业。判决勘探公司赔偿赵某某等136名原告损失共计6365700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海域资源使用权冲突产生的资源开发利用类民事案件。本案判决明确了海域合理使用规则,即不同民事主体同时对相同海域合法使用时,一方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本案对于如何平衡处理海域资源使用权案件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价值。(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