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快报
记者从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接连推出18条“硬核”政策。
一、市医保局制定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措施,将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的,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市医保局按照甲类传染病支付待遇,明确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参保患者因救治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其他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
三、市医保局方便患者异地就医,本市参保患者在异地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无需提前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四、市医保局提前预付资金,安排医保支付应急专项资金,采取预付形式减轻医院垫资压力,首批保障海河医院开展救治工作的预付资金已经拨付到位,保障全市各发热门诊的预付资金也将于近日陆续拨付到位。同时,将根据疫情发展变化,进一步加强资金保障。
五、市医保局在医保总额外安排专项资金,对定点医疗机构因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
六、市医保局建立绿色通道,全市所有二、三级医院发热门诊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建立医疗费联网申报绿色通道,即日起对全市发热门诊疑似或确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网申报的费用,由系统即时结算,实现即申报即结算;对住院患者申报的费用,实行快审快结,保证患者救治过程顺畅。
七、市财政局紧急投入2亿元,由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统筹调配,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医用设备购置等工作。同时专项拨付1.2亿元医保基金,提前拨付至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全力支持患者救治。
八、市财政局落实防控工作经费补助政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相关经费,财政足额保障。协调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开通绿色拨款通道,确保各级财政资金第一时间拨付到位,节假日无休。
九、市财政局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符合规定的患者救治费用,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十、市财政局落实临时性补助政策,对于直接接触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人员以及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给予临时性补助。
十一、市人社局出台工伤保险新政,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二、市人社局开辟工伤服务绿色通道,简化工伤申报手续,在单位承诺“容缺后补”材料后,即时申报即时认定工伤;同步进行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优先进行待遇审核,实行快审快结。截至目前,尚未接到疫情处置人员发生工伤的情况报告。
十三、市人社局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十四、市人社局规定,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3至24个月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支付病假工资。
十五、市人社局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
十六、市人社局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十七、市人社局规定,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各级仲裁机构要严格落实《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十八、市人社局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经办方式方法。一是简化经办工作流程,关于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及丧葬费支付申报,由参保单位进行网上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材料可采取传真、EMS快递提交原件,相关材料电子版可通过社保分中心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交。二是新增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核定缴费年限,由社保分中心对接区医保部门,统一办理审定和录入。三是享受城乡养老待遇业务申报,申报人员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渠道先将相关信息逐级提交至社区(行政村)协管员、街道(乡镇)劳服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和社保分中心,暂不需单独报送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另外,对于因疫情造成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可提交相关情况说明,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自退休审批次月起予以补支付。(津云新闻记者郁建锋 吴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