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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为大家谈:人人参与 推进生态文明教育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明确指出,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南开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副院长徐鹤第一时间将条例中与生态文明相关的内容标注了出来。

徐鹤表示,随着城市文明程度与市民文明素质的双向提升,我市生态环境已愈发向好,但在百姓日常生活中,难免还有一些不文明行为。此次条例制定不仅明确规定了文明行为的概念和标准,而且对个人文明行为准则提出了更全面和更高标准的要求,对规范市民行为、引导市民积极参与文明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比如,条例中明确列出,要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秩序;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文明祭祀等,让市民清晰地知道“要求什么”“倡导什么”以及“怎么做”。

“生态文明建设,归根到底是人类文明的建设。条例制定一方面是对我市长久以来创建文明城市宝贵经验的总结;另一方面也是将文明城市建设制度化、法制化,更加便于落实和执行。”徐鹤说,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批评和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应成为每位市民的应尽之责。(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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