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在线

首页> 资讯中心> 天津> 正文

因比较试验成被告 蔬菜企业告天津消协一审败诉

比较试验是什么?

就是消协按照普通消费者实际消费程序购买了多家蔬菜产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跟百姓有啥关系?

“新消法”颁布后,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一书中明确指出,(消协组织)“通过比较试验等方式,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同类商品的比较信息,让消费者充分了解有关商品的信息,以便进行准确的选择”。

天津日报记者 梁素梅 蓟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所做的比较试验是履行其公益性职责的具体表现方式,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名誉因消协比较试验行为受到损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是继中消协后全国第二个、同时也是省级消协组织第一个因比较试验工作成为被告的案件。

去年5月至9月,市消协开展了第二次蔬菜比较试验,消协工作人员和“3·15”消费维权志愿者按照普通消费者实际消费程序,随机购买3类(常规/绿色食品/有机)31件蔬菜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四站)进行检测。此次蔬菜比较试验总体结果显示,蔬菜整体质量呈安全水平,但一些标称“有机”蔬菜检出农残,其中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种植销售的标称品牌为“一见如故”的韭菜、芹菜共2种“有机”蔬菜样品均检出百菌清单项农残,不符合国家标准《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不得检出”的要求。比较试验报告发布后,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不认可比较试验结果,认为市消协侵犯了其名誉权,向蓟县人民法院起诉天津市消协侵犯其名誉权。

蓟县人民法院认为,在消费者协会履行的公益性职责中,其中一项就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消协所做的比较试验,就是该职责的具体表现方式。消协按照普通消费者实际消费程序购买了多家蔬菜产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消协对检测结果并未作任何修改,没有使用贬低性语言的行为,没有对原告产品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原告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名誉因被告的上述行为受到损害。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天津消协:

进行商品比较试验是在履行公益职责

天津日报记者 万红 “新消法”颁布后,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一书中明确指出,(消协组织)“通过比较试验等方式,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同类商品的比较信息,让消费者充分了解有关商品的信息,以便进行准确的选择”。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会长兼秘书长张正表示,比较试验工作的出发点是为消费者提供全面客观的商品信息,指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同时,比较试验所反映出的某些商品存在的问题无疑也会触动企业的利益,希望企业能够以闻过则喜的态度,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更好地从供给侧满足消费者需求。今后,市消协将继续大力开展比较试验工作并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坚定不移地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公益职责。

 

版权声明

一、凡注明来源为"天津在线"的所有作品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天津在线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二、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天津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转载声明:如本网转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及时同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天津在线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jubao@72177.com

今日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