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在线

首页> 资讯中心> 天津> 正文

电子优惠券“优惠”花招多 商家设障碍或当噱头

时近春节,不少商家都推出了名目众多的电子优惠券,以期吸引顾客。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部分商家对优惠券或设置重重障碍,或只把优惠券当做噱头,使“优惠”之名大打折扣。

昨日,记者在网上看到,随着春节档期临近,天津不少商家都推出了折扣甚高的电子优惠券,有的折扣甚至达到0.1折。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部分优惠券虽然折扣惊人,但其中的猫腻不少,例如在一家酒吧提供的电子优惠券中,商家只标明30元购230元伏特加,并未标明其他限制,但记者电话咨询,商家才表示,该优惠券必须与该店200元套餐一起使用。记者在随后的采访中也发现,部分商家提供的优惠券还存在先提价后打折、未告知客户休息日无法使用等问题。

优惠券优惠受限制

市民韦童:去年年初,我在网上下载了一张售价78元的优惠券,其说明页面上并未说明限制条件,只标注使用前提前一天预约,但我连续三周预约周末就餐,都被拒了,一打听才知道,原来该店的优惠券根本不允许在节假日使用。

市民王峥: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却限制优惠券在节假日使用,这样的商家我遇到过很多次了。节假日一般都是餐饮业、娱乐业顾客较多的时间段,因此对于已经购买优惠券的消费者,事先未告知限制其在该时段使用优惠券,这样商家当然可以获得“利润最大化”的好处,但未免有欺骗消费者之嫌。

优惠券名不副实

市民任雅姗:优惠券陷阱不止于此,去年夏天,我在网上花25元,购买了一张标价50元的宝坻区一观光园的优惠券门票,但到达现场后,检票员却在无意间透露,即使消费者未购买该优惠券,也可以25元的价格进入观光园。

市民薛桂华:现在一些优惠券标高价而后再打折的“高标低打”做法十分明显,上周我在网站上看到一款中档的蛋糕竟然标价800多元,使用优惠券后售价为100元,而市面上同档次的蛋糕售价也就在百元左右,商家如此做法肯定会让不少消费者“上当”。

不当做法涉嫌违法

律师刘善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等有关情况。而商家不标电子优惠券使用时间限制、高标低打等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知情权,如果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消协等部门投诉。

 

版权声明

一、凡注明来源为"天津在线"的所有作品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天津在线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二、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天津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转载声明:如本网转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及时同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天津在线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jubao@72177.com

今日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