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单身妈妈突然得知自己和孩子一直居住的房子被查封,并将进入拍卖的执行程序时,该如何是好?近日,河北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多年前,赵丽(化名)和孙强(化名)协议离婚,两个孩子由赵丽抚养。为了让孩子有稳定的居所,双方约定坐落于河北区的一所房屋归赵丽所有。由于两人协议离婚后一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屋仍登记在孙强名下。
数年后,一份执行通知书打乱了赵丽平静的生活。原来,孙强与陈兵(化名)在车辆买卖中发生纠纷,陈兵为维权,对孙强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孙强返还陈兵购车款10万元,陈兵将车返还孙强。可判决生效后,孙强仍不还钱,陈兵便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作出执行裁定,对孙强名下房产进行查封,并通知孙强及房屋居住人,法院将启动执行程序。
对此,赵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希望法院能确认其是房产的所有权人,并解除对房产的查封。承办法官阅卷后发现,赵丽虽与两个孩子在涉案房屋中实际居住,但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孙强,两人在离婚协议中虽约定涉诉房屋归赵丽所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规定,孙强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
一边是独自带着两个孩子生活的单身母亲,一边是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无论怎么判都会伤害其中一方,难以实现“事了”的目标。法官认真分析案情认为,房子不能拍卖,而陈兵的钱也得还,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孙强。因此,法官耐心为孙强讲解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理,使其认识到自己是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如果该房屋被拍卖,将无法履行离婚协议书上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的义务,赵丽与两个孩子也将住无所居。最终,孙强主动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债权人不再申请执行涉案房屋,赵丽申请撤诉,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本案是典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跳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本身,从引起诉讼的源头寻找突破口,成功为单身母亲和两个孩子保住了房子,也帮助陈兵实现了胜诉权。(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