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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存量房屋新政 3月1日起施行

从天津市住建委获悉,近日,天津市住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将从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的监管进行规范,保证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天津市住建委工作人员说。

该办法所称的“存量房屋”,是指已被购买或者自建并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价款,包括自有交易资金和贷款资金。

据介绍,即将实施的新《办法》规定,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实行政府监督、银行托管模式,遵循自愿选择、无偿服务原则。资金监管机构应通过全市统一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平台与不动产登记系统及各托管银行信息系统联网,实施存量房屋交易资金信息化监管。交易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托管银行资金托管服务。交易当事人选择接受资金托管服务的,可自行选择一家托管银行并与其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新《办法》明确了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应担之责。交易当事人自愿放弃资金托管服务的,应签署自愿放弃资金托管服务确认书。交易当事人对未纳入托管的交易资金自行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

新《办法》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应尽职责。登记机构应在收到托管的全部自有交易资金存入信息后受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并在办理登记后将登记信息及时传至服务平台。托管银行应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或者贷款资金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将托管资金划转至出卖人的收款账户中,同时将支付信息自动传至服务平台。存量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核准前,交易当事人申请解除资金托管的,应到托管银行办理解除托管手续。托管银行应将托管资金及时退回买受人,并将解除托管及退款信息自动传至服务平台。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利用客户资源和信息优势强制提供担保、金融等相关服务。对存在这些情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由市住建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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