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优化启动条件和补贴测算方式
●实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优化启动条件和补贴测算方式,实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实施意见》明确,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按月启动,价格临时补贴按月发放。我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2%或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上述两个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月测算,具体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城乡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价格临时补贴设置最低标准,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的前提下,经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低于30元时,按30元标准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实施意见》明确了发放方式。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由人社部门负责,按照失业保险金渠道进行发放;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其他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随相关补助发放一并进行。
又讯 市发展改革委就《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目的和修订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早在2008年,我市就在全国率先建立价格补贴联动机制,2011年对政策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通知》。多年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在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按照国家部署,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我市进一步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此次主要修订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在我市原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基础上,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同时修改重点优抚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二是修改启动条件。将原单一启动条件修改为满足两个启动条件之一即可启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2%或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三是修改补贴标准测算方法并设置最低发放标准。修订后,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城乡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在达到启动条件的前提下,最低每人每月发放30元。
天津师范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温志强教授认为,我市进一步健全价格补贴联动政策,符合百姓需要,体现民生关怀。“新出台的《实施意见》修改了补贴标准测算方法,设置了最低发放标准,能更准确地反映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政策调整后,门槛降低了,启动条件灵敏度更高,适用人群范围扩大了,社会救助覆盖面更广,将惠及更多低收入人口。”
我市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会商机制,优化工作程序,确保价格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