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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办11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 罚没款41万元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便利消费环境,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开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刷单炒信”及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截至目前,市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查办了11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罚没款共计41万元,其中查处7起“刷单炒信”案件和4起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涉及教育、房地产、餐饮、医疗、旅游、化妆品、乐器销售等领域。

一、网络平台设置网络点评和排名,可以统计与展示互联网用户消费后的真实反馈,帮助消费者更好地进行选择。 但是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这个机制,雇佣“水军”进行“刷单炒信”,制造虚假“好评”,这一网络黑灰产业已经发展到足以影响商家生存的地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这样的违法行为必须加以整治和清理。

案例1.华卜子(天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该公司于2019年10月,委托武汉火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蝠商圈)为其淘宝店铺(天猫美妆shiningcode思凝蔻旗舰店)销售的女性美妆产品刷单。该公司向火蝠商圈工作人员支付宝账号转账共计10000元用于预付刷单订单成交价款及刷单佣金。火蝠商圈安排刷单人员下单支付后,淘宝店铺工作人员根据订单收货地址信息向刷单人员邮寄单片面膜用以伪装成所拍订单所示商品来获得物流信息。该公司通过虚假刷单的行为增加店铺及销售产品的曝光度,提升店铺及销售产品的搜索排名。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天津创时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该公司运营淘宝店铺“创时正品自行车店”,自2020年4月至2021年8月,当事人为增加淘宝店铺商品销量及好评数量,从而增加店铺及销售商品的曝光量,提升店铺商品搜索排名,达到引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提升营业额的目的,雇佣微信名为“许志远”“七七地推”,使用网络刷单平台“销量营”虚构交易记录。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天津潜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该公司运营的天猫店铺“天津潜派国旅专营店”,自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利用“大赢家”刷单公司提供的刷单服务,对其销售的“clubmed北戴河黄金海岸度假村阿那亚亲子酒店自驾周边游”“三亚clubmed度假村一价全包亲子酒店自由行旅游”等七款旅游产品进行刷单,虚构交易记录。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天津米岚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该公司运营的天猫店铺“serollan圣罗兰乐器旗舰店”,自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与“青蛙网络”通过微信进行沟通,沟通内容包括刷单佣金、刷单链接、评价要求等。后由刷单公司进行操作刷单,刷单完成后,由当事人或刷单公司将空包裹快递单号录入系统,进行虚假发货,虚构交易记录。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天津美味智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至2021年6月,该公司为帮助其他企业提升知名度和曝光度,通过微信群招募会员、向会员发放代金券等方式,邀请招募的会员到服务对象经营场所就餐或接受服务,并组织招募的会员按照服务对象要求,在大众点评、微信、微博等平台发布点评、笔记等宣传图文,提升服务对象的大众点评评分和曝光度。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天津河北现代和美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该公司为提高其在大众点评开设的“天津现代和美妇产医院”店铺的点评评分,于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与天津美味智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味智汇)签订合同,约定由美味智汇组织人员填写虚假好评。当事人与美味智汇开展合作时,大众点评评分为2.97分,到2021年9月,大众点评评分为4.5分。当事人于2020年9月21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5月14日分三次,每次向美味智汇支付费用45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寻味(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该公司以好评返现的方式,通过微信招募会员,要求会员在大众点评、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点评、朋友圈等宣传图文,提升服务评分和曝光度。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电话、家庭住址、人脸信息等个人信息关乎着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但部分不法商家为了谋取不当利益,非法搜集、买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利用大数据“杀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违法行为必须加以整治和清理。

案例1.天津融创景凯置业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该公司自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在宝坻区宝平街道景苑街与望月路交口处御河宸院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其中具有人脸识别功能摄像头5台。期间,该公司安装的人脸识别系统共抓拍收集人脸信息527036条,包括进出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及消费者,且为确定消费者来源渠道,使用消费者信息747条。该公司收集并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时,未取得消费者同意。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天津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该公司2021年7月份至2021年8月,在其营业场所新城泊阅项目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摄像系统,期间,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共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907条,并对其中的89条消费者人脸信息进行比对使用。该公司收集并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时,未取得消费者同意。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天津河西区励行智远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该公司于2021年7月至2021年8月,通过非法途径购买12张消费者个人信息名单(含消费者姓名、就读学校、父母电话、是否接听等信息共计318条),用于开拓生源。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以拨打电话的方式联系名单上记录的消费者,邀请消费者到该公司进行教育培训咨询。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天津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图书大厦门市部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该公司于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使用自行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以拨打电话的方式联系名单上记录的消费者,邀请消费者到公司进行旅游相关咨询。当事人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并无相应被收集信息的消费者同意或授权的记录,也无相应的“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公告。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津云新闻记者吴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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