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下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的辖区内首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赵某利和赵某华二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向三中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某利、赵某华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庭审中,法庭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了详实调查,赵某利、赵某华认可检察机关起诉的非法捕猎事实。经庭审查明,2019年9月期间,赵某利、赵某华二人于禁猎期,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洒金坨村非法捕猎日本松雀鹰等4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眉柳莺等21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核定,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为14340元。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赵某利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赵某华构成非法狩猎罪。
本案的审理明确表明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行为的坚定态度,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我市生态安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担当,对警示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特别是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观念,具有良好教育示范作用。(津云新闻编辑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