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袭警案一审宣判,判处犯罪嫌疑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8月7日晚,民警孙某、辅警马某等三人,在蓟州区某村设点执行查处酒驾任务。20时许,民警、辅警在对一辆轿车进行拦检时,该车副驾驶王某突然下车,无故将手持酒精检测仪的马某推倒在路旁的土沟内。
民警孙某及另一辅警立即对王某采取控制措施。其间,王某对民警、辅警拳杵、蹬踹。后经鉴定,马某构成轻微伤。公安蓟州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督审支队、杨津庄派出所联合取证。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将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推倒在沟里,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构成袭警罪,被批准逮捕。王某酒醒后,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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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首次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列罪,明确细化袭警行为并分别设置法定刑,最高刑由三年变为七年。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准确认识袭警行为对于国家法律秩序的严重危害,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需致伤也可以构成袭警罪,且指导意见明确了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警用装备严重毁损,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袭警行为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