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缘由是被告宋某未支付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被其女儿告上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宋某提交了其工资卡账户交易明细,用于证明自己的收入情况。但承办法官当庭核实该份证据时发现,该交易明细与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其收入情况信息不一致。承办法官严厉告知其伪造重要证据妨害民事诉讼应负的法律责任后,被告宋某承认自己基于侥幸心理伪造了工资卡账户交易明细,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悔过。考虑到宋某悔过态度端正,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作出对宋某罚款1000元的决定。当得知法官会将处罚决定书放入案卷中时,宋某深深懊悔,连连表示,自己不想让女儿知道。
法官提醒,父母婚姻的破裂对年幼的孩子来说已是不幸,不应该让孩子成为失败婚姻的牺牲品,父母双方都要尽力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应因双方斗气而拒付抚养费。如果父母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起码要让孩子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该案中,被告在法庭上竟然提交伪造的工资证据,企图少给甚至不给抚养费,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假陈述已经触犯法律,严重干扰法庭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此类不诚信诉讼行为。(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