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三年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理情况以及典型案例。据了解,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裁判可能出现重大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从案件受理情况看,2018年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337件;2019年240件;2020年561件。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孜孜以求的目标,落实在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中就是有错必纠,二中院不断加大力度,坚决依法纠错。
案例一 不应诉不上诉 驳回再审申请
在再审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某银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等判决刘某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某以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作为新证据用以证明《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刘某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请求予以再审。经审查,刘某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未提出鉴定申请或自行委托鉴定作为证据提交,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亦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表明刘某对借款和担保均是知情并认可的。在这种情况下,刘某提交的《鉴定意见》非因客观原因在一审诉讼中不能取得,不属于规定的新证据的情形,依法对刘某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
法官提醒,当事人要积极应诉,对一审判决不服,要及时提起上诉,对二审判决仍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避免在执行阶段被采取执行措施后才选择向法院申请再审。依照法律规定,案件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例二 符合规定裁定提审 可出具调解书
在再审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某经营部起诉请求李某给付货款,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某经营部的诉讼请求,李某向二中院申请再审。李某为残疾人,因社保卡被冻结后看病困难,急需解封账户,某经营部也希望尽快彻底解决双方之间持续了多年的纠纷。在审查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并请求由法院确认双方的调解协议。经审查,二中院依法提审后,在再审程序中对双方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出具调解书。该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矛盾得到彻底化解。
以案释法
尽管在民事申请再审程序中并没有调解这种结案方式,但在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中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并请求由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的,应裁定提审,并在提审后出具调解书,彻底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定纷止争。
案例三 调解书再审严格 务必充分衡量
在再审申请人程某与被申请人某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程某起诉请求某地产公司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等共计40余万元,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地产公司代程某支付两年的物业费。程某向二中院申请再审,认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且显失公平。经审查,程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以案释法
法官提醒,对调解书再审的条件非常严格,需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且需在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在进行调解时应慎重,在充分衡量后再作出决定,避免调解后反悔的情形发生。(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