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名农民工的7万多元血汗钱,承包商以前期施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不给付;曾经两次受工伤,从企业辞职后又患上脑梗塞,当事人因病陷入生活困难的窘境,但当事人申请原企业所上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有效期已过……静海区静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高永义在遇到这些棘手的调解案件时,总会把群众放在第一位,他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要想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真正地成为群众的贴心人”。凡是国家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的,坚决照办;法律和政策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则按照道德和情理,想方设法来弥合双方的裂痕,将矛盾圆满解决。
在一起调解案例中,来自外省市的16名农民工曾为静海镇某工厂做瓦工活,后来该工厂停产,不再需要瓦工,造成了这些农民工一直处于“窝工”状态。辛辛苦苦干了一个月,但一直未拿到工资,他们每次去找承包方索要工资,对方均以工程未完工等理由推托,双方因此多次发生口角。高永义接案后,立即了解情况,当日下午就和同事赶赴施工现场。承包商称,该工程项目目前不再需要瓦工,并以前期施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人工资。随后,高永义经过几番走访、调查,确认前期施工质量没有问题,承包方确系故意拖欠工资。据估算,拖欠农民工工资共75000余元。高永义立即找到双方进行调解。农民工们情绪比较激动,并表示不想在此耽误时间,既然该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承包方就应尽快支付拖欠他们的工资;而承包商坚持认为,前期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拒不付薪,现场气氛一度非常紧张。
高永义和同事及时安抚农民工们的情绪,告诉他们要相信调解员,此事一定可以依法解决。高永义当场宣讲关于合同和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承包商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不能将自己应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并明确告知,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违法,希望其能尽快发放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经过反复调解,最终承包商表示,10日内付清拖欠的工资,并支付每人300元返程费。双方当场签下协议,事情得以圆满解决。
在2020年调解的另一起案例中,当事人卢某在某企业工作。2000年1月,卢某因工腿部受伤;2010年7月,其又因工脚部受伤。在其两次工伤的治疗期间,企业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治愈后,卢某继续在该企业工作。该企业在卢某受工伤前就为员工上了意外伤害保险,但卢某当时未做伤残鉴定,并没有申请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2012年,卢某从该企业辞职。之后,卢某患脑梗塞,生活难以自理,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妻子便陪着他向该企业索要伤残赔偿。该企业则拒绝赔偿,理由是卢某两次受工伤的情况已经过了数年,且当时本人自愿放弃申请保险理赔。高永义了解案情后进行了详细调查,并了解到该企业为卢某所上的意外伤害保险已过申请理赔有效期,但卢某家的生活也确实困难,案件调解陷入僵局。
为寻找调解的突破口,高永义和同事们又找到相关村委会进行沟通协商。高永义一方面向卢某夫妇耐心释法明理,给他们讲解关于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联合村委会、司法所等单位,引导企业负责人考虑卢某曾为企业工作多年,目前生活实在困难,应考虑适当给予抚恤和安慰,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履行社会责任。最终,该企业同意给予卢某一定困难补助,由村委会转交给卢某夫妇,帮他们缓解生活困难。卢某夫妇对调解的结果非常认可,接过钱后激动地流下了热泪。他们说,对于他们家来说这就是救命钱,并对调解员和企业连连致谢。
调解日记
调解工作首先要了解产生纠纷的原因,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特点,稳控当事人的情绪,再分别进行沟通。然后,调解员需要结合法律法规告知纠纷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因势利导,采取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促使调解工作顺利完成。(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