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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支招居住权 解决群众烦心事

近日,一位心事重重的老人找到宝坻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倾诉了自己的一件烦心事。

老人家和老伴儿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想买套房,但是钱不够,希望老两口把名下两套房中的一套卖掉。老两口也不是不想卖房,就是担心小儿子会误以为他们偏心,所以就想把另一套房过户到小儿子名下。但是,他们又担心自己把两套房全都给了儿子以后,生活没有保障。

法官听罢,给他支了一招,即民法典中的新增亮点——居住权。居住权,是指一方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占有、使用,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比如,甲将自己的房屋A为乙设立居住权。在乙一生内,房屋A由乙居住使用。乙去世后,房屋A交还甲或者甲的继承人。也就是说,老人家把房屋过户给小儿子后,可与小儿子书面订立合同,设立房屋的居住权。即使小儿子把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卖了,也不会影响老两口的居住权,老两口依旧可以占有、使用该房屋直至两人去世。这样既可以保障老人日后的住房需求,也可以平衡对两个儿子的爱。

法官提醒,设立居住权需要注意:设立居住权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合同;设立居住权需要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只有办理了登记手续,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原则上,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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