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辰区人民法院妥善执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帮助申请执行人牟先生顺利行使了探望权。
牟先生和杨女士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根据北辰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牟先生有权在每月的第一个和第三个周日到杨女士处将婚生女接走,杨女士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后双方因探望权行使再次发生纠纷,牟先生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联系了杨女士,但其较为抵触,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向杨女士及其家人释法析理后,杨女士的态度有了较大转变。在商定时间时,牟先生主张因工作原因平时无法请假,坚持要求在周日行使探望权。为了妥善处理案件,执行法官充分考虑双方意见,放弃周末休息时间进行执行,将探望时间定在了周日。牟先生承诺在当日16点前将女儿送回,杨女士也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将女儿放心地交给牟先生。
但意外再次发生。杨女士于当天16点30分给执行法官打来电话,称牟先生将女儿接走后没有及时送回且无法联系。面对突发情况,执行法官一方面耐心安抚情绪失控的杨女士,另一方面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督促牟先生将女儿及时送回。在执行法官的监督下,牟先生及时将女儿送回杨女士处。牟先生解释,自己与女儿聚少离多,非常珍惜这次探望机会,所以延误了时间。执行法官从缺失父爱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劝解杨女士,最终,杨女士也给予了谅解。
探望权是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权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权,同时也规定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该类案件中往往要法理并用、刚柔相济,着重制定有针对性的疏导方案,充分考虑并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以求能够柔性推进案件妥善执行。(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