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坻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一行远赴吉林省长春市,经多方联系、有效组织,在四方利益相关人的见证下,圆满执结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宝坻法院对原告天津某甲公司与被告长春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乙公司需向甲公司返还化肥660吨。乙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返还义务,甲公司向宝坻法院申请执行。经执行法官主持调解,乙公司同意配合甲公司将堆放在乙公司院内的化肥自行运走,并额外支付17吨化肥,用以抵扣甲公司支付的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
2019年,法官第一次奔赴长春,主持运输化肥等事宜,但在运输330吨化肥后,案外人丙公司提出异议,称其与乙公司、乙公司同厂经营的丁公司有买卖合同纠纷,对剩余化肥及院内其他财产享有权利,不同意继续执行。法官告知丙公司需依照法律程序主张权利,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执行异议结果。经执行异议、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丙公司异议请求最终被驳回,案件得以继续执行。
今年,法官再次动身赶赴长春,此时的现场情况更加复杂。首先,丙公司对剩余应执行的347吨化肥的权利主张虽未被支持,但对院内其他财产的权利主张合法有效,不能因本案执行影响丙公司的合法权利。其次,乙公司同厂经营的丁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春中院受理了丁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资产管理人处理,破产公司财产不受侵害,也成为本次执行需要注意的问题。经过风吹日晒,化肥包装风化,已出现破损、泄漏,运输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爆包,既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污染。
宝坻法院法官认真梳理现场情况,积极联系破产管理人协调进场事宜,通知几方利益相关人到场见证,合理安排车辆和工程机械,减少当事人额外支出,劝阻了申请人贪黑赶工的计划,避免安全隐患。认真记录核对出厂化肥数量,现场监督有序动工,避免对案外人财产造成破坏,督促清扫场地,防止遗撒化肥造成污染和腐蚀,确保各环节处置妥当。最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相关律所代表均在执行笔录上签字,并对执行干警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至此,该案圆满执结。(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