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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遇困难 家人不尽扶养及赡养义务 法官亲自上门发还执行款

近日,西青区人民法院干警专程驱车前往申请执行人刘某家中,将执行款送到其手中,刘某感激万分。

据了解,刘某与张某于1990年结婚,双方结婚前分别育有一子,婚后与二子共同生活。后刘某身患系统性红斑狼疮症、股骨头坏死,为肢体二级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没有任何生活来源,每月需要支付大量医药费、租房费、生活费等费用。刘某认为,二子成年后未尽到赡养义务,其丈夫张某也未尽到夫妻扶养义务,遂将三人分别起诉至法院,胜诉后申请执行扶养费和赡养费。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法官随即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冻结了部分财产,最终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扶养费、赡养费共计17025.14元。考虑到刘某年岁已高且身患残疾,行动不便,为避免其舟车劳顿,执行法官带着执行款项前往刘某家中,将钱款交给她。(津云新闻编辑靳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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