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赵*”留言:请问加班费发放的计算基数是本人的基本岗位工资还是本人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
天津市人社局回复:在标准上,《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津劳局〔2003〕440号)第十七条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在程序上,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4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进行明确约定;第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以应得工资扣除加班加点工资后的数额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
因此,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企业和职工可以根据本企业工资结构和项目设置,通过双方协商或集体协商的方式,明确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津云新闻记者 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