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录音录像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本市法院适用民法典关于录像遗嘱新规定审判的首例案件。
该案系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为夫妻二人,育有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妻子已亡故,丈夫因罹患癌症于2019年过世。丈夫住院治疗期间,在两兄弟等人的见证下,由案外人录像,表示过世后将其名下的房产留给女儿。但其去世后,小儿子对此有意见,未配合女儿办理过户手续。后小儿子因病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小儿子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继承人即妻子和子女继承。所以女儿将大儿子及小儿子的妻子和子女起诉至津南法院,要求按照父亲的遗嘱,由自己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大儿子表示放弃继承诉争房产。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虽然录像中见证人未明确其姓名和年月日,但录像中记录有被继承人及在场人的肖像,且双方对录制的时间、在场人员以及录制人没有异议。综合具体情况,该录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录音录像遗嘱。但诉争房产中有其妻子的份额,依照法律规定,遗嘱中处分属于其妻子份额的部分无效。妻子未立遗嘱,该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法官介绍,《继承法》中明确规定有效的遗嘱形式仅5种,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并未就录像遗嘱做出单独的规定。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继承法》中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增加了法定遗嘱的形式。本案中,虽然录像录制时,法律对录像遗嘱没有明确的规定,录像在形式上相较于民法典规定也略有瑕疵,但视频确能反映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录像录制时姐弟三人均在场,津南法院结合案情对遗嘱有效性进行合理认定。(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