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过钱,却写了假借条”“本来是拿房子作抵押,最后变成了房屋买卖”……记者从津南区检察院了解到,最近通过虚假诉讼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屡屡出现,严重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干扰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至2020年底,津南区检察院已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百余起。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当事人或虚构案件事实,或捏造法律关系,或伪造诉讼证据,制造出假案子、假诉讼,有的是单方欺诈,有的则为双方合谋,危害极大。检察官提醒市民,虚假诉讼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一定要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因为贪图小利或轻信他人劝告而帮人签借条、打“假官司”,一旦成为不法者的帮手,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真假参半 多虚少实
“我其实没有借给过秦某某钱,秦某某给我写的借条是假的,我是替别人到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李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再三追问下,终于说出了实话。
2017年,津南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事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反映秦某某为规避债务多次诉讼,背负近亿元债务,导致自己无法执行合法债权。承办检察官立即对有关秦某某的民事诉讼进行了全面审查,牵出一起李某某等19人利用虚假借条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虚假诉讼案。
秦某某为缓解催债压力,答应部分债权人虚增债务数额、重新补写借条,并配合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真正的债权人不想出面,便雇用他人代为申请支付令,李某某即为此种情形。李某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秦某某偿还借款。事实上,李某某申请支付令的诉讼程序均由他人代为完成,“支付令申请书”及“授权委托书”中“李某某”的签名也是他人冒签,借款数额更非真实债务数额。
津南区检察院共发现20起案件存在类似情况,遂对该系列案件逐一进行监督,并制发了有关的检察建议。至2020年底,该系列案件全面审结。李某某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偷梁换柱 伪造证据
尤某某的前夫郭某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想从方某某处借款20万元,他与尤某某协商,将离婚时划分到尤某某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进行借贷,尤某某没有拒绝。签合同时,方某某拿出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尤某某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为只是抵押贷款合同,便签了字。方某某又与郭某某签订了一份交付30万元房款的收条,房款并未实际交付。随后,方某某以尤某某、郭某某未依约腾房为由,将二人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判决尤某某、郭某某二人十日内将该房屋腾出交付。
津南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开展民事监督,经审查认为,双方并不存在房屋买卖事实,方某某在明知对方认为签订的是借款抵押协议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且未履行支付房款义务即要求对方写收据,该民事判决依据的证据系当事人方某某故意伪造。法院对该案予以再审,对原案进行改判,撤销原判决,并驳回方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捏造事实 恶意起诉
2013年10月,丁某某因无法归还许某借款,被迫签订了内容为将其唯一住房出售且买受人签字处为空白的房屋买卖协议,并在未收到房款的情况下签写了金额为人民币54万元的房款收据。许某因无法归还曹某某的借款,将上述协议及收据转让给曹某某,曹某某在买方处签名,捏造其付款购买房屋的事实。此后,曹某某先后三次向法院提起确认房产买卖协议有效、请求丁某某配合自己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解除与丁某某之间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并令丁某某返还购房款且赔偿差价损失的关联诉讼,均胜诉。
丁某某无奈之下,到津南区检察院反映情况,津南区检察院经初步调查发现,曹某某与丁某某之间没有看房、协商等正常合理的买房准备行为,双方在签订买房协议之前从未会面,缺乏真实的买房意图。检察官意识到该案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罪,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相关犯罪线索,查明该案系虚假诉讼,遂向津南区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并依法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曹某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撤销原判决,并驳回了曹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曹某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依法判处了刑罚。(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