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桥法院2020年共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946件。根据保护无过错方原则,对离婚案件中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对妇女权益依法给予倾斜。“三八”节前夕,红桥区人民法院公布了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欺骗女性感情进而实施诈骗
53人获刑数年不等
2016年起,被告人寇某等人通过设立公司方式组成犯罪集团,以女性被害人为目标,通过欺骗感情进而骗取投资进行诈骗。利用微信、探探等互联网聊天软件添加十余省份数百名女性被害人,将自己包装成为“成功人士”,在与被害人不断聊天培养感情骗取信任后,编造高额盈利事实,诱骗被害人通过可后台调控且难以盈利的虚假投资软件进行投资,以错误引导、后台调控、限制出金等手段,造成被害人钱款亏损,进而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涉案金额达人民币7300054.69元。
红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寇某等五十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犯罪数额、退缴退赔情况及认罪悔罪情况等情节在量刑上分别予以考虑。认定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另有十一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十万元以上罚金,其余被告人各获刑数年,罚金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有力打击了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保障了妇女权益,同时提示广大女性群体,在婚恋压力之下通过网络择友务必谨慎,筑起心理防线,形成对网络诈骗的免疫力。一旦察觉上当受骗,保持理性,沉着应对,保存证据,及时报警。
●案例二
与未满12岁幼女发生关系被判刑
呼吁家庭社会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2020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年满15周岁)与被害人赵某某(案发时不满12周岁)通过网络相识。同年7月11日下午,二人相约见面并就餐饮酒。当晚20时许,王某某欲带赵某某入住某宾馆,办理入住手续时,王某某获悉赵某某不满12周岁。入住该宾馆期间,王某某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赵某某的父亲因联系不到赵某某遂报警。经侦查,民警于2020年7月12日在宾馆找到二人,并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他人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典型意义
被害人作为未成年少女,独自见网友,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与网友发生性关系,给其自身身心造成一定损害。本案的发生反映出青少年法律观念淡薄、缺少自我保护意识。法院在审理和判决过程中秉承“保护未成年人与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并重”理念,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警示惩戒、打击侵害未成年犯罪,也注重感化教育。同时呼吁家庭、社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案例三
夫妻唯一住房被出售
法院查封尚未转移的40余万存款
原告陈某某(女)与被告王某(男)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共同出资购置了一套房屋。2019年8月,因夫妻双方产生矛盾,王某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出售了该房屋后携款离家出走,音讯全无。随后,房屋买方凭借房屋买卖合同要求陈某某腾房,母女二人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尽快寻找到被告,法院多次以致电、邮寄的方式直接与被告联系,并通过查询户籍、社保信息、询问亲属等方式寻找被告下落。为了推进案件审理,一方面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通知其到庭应诉。另一方面对被告财产线索展开调查。通过银行查询确定财产线索后,迅速出具裁定书并移送执行,查封了被告名下尚未转移的40余万元存款。因财产被冻结,被告主动现身与法院和原告取得联系。人民法院及时线上开庭,促成调解,挽回原告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分配、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典型意义
我国《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均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原则,而在妇女权益结构中,财产权是重中之重。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双方唯一住房私自出售,并将卖房款进行转移,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红桥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积极查找被告下落,三天内将案件顺利执行完毕,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假意”离婚反悔?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应严格履行
原告杜某某(女)与被告王某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红桥区的一处房屋,登记在王某某名下,后变更登记在杜某某名下。2017年10月,双方经协商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约定上述房屋归杜某某所有,王某某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离婚手续办理完后,王某某以协议离婚是“为了规避买房‘限购’政策,不是其真实意思”为由拒绝腾交上述房屋,杜某某遂起诉至法院。
红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7年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该离婚协议履行。房屋已经约定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及时将房屋交予原告,以“协议离婚只是为买房及办理手续”为由不同意腾交房屋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另查明,原告曾在离婚时支付90余万元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津南区一处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现已交付被告使用。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将红桥区的房屋腾出交付原告。
典型意义
日常生活中,常有为钻住房限购、子女上学等政策空子而“假意”离婚或协议离婚后反悔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离婚时可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协议合法有效,一旦签订,双方都应严格履行。法律的重要价值是保护合法权益。遵守法律,其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保护;反之,不遵守法律,因其无视法律规则,就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风险。(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