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一起共有纠纷案件,当事人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原告张某与被告窦某系姑嫂关系,原告父母共育有八个子女,在津南区小站镇某村建有一处房屋。2008年其父去世后,其母于2009年将该房屋以11万元的价格卖予六女儿,也就是原告张某。在签订买卖协议时,除被告一家外,其他六个兄弟姐妹的家庭均有代表签字认可。2010年,其母去世后不久,此处房屋进行拆迁,原告张某之子选取了还迁房屋。2014年,原告的大哥也就是被告的丈夫去世后,对于房屋的拆迁权益,被告窦某及其四子女产生争议,原告未能入住还迁房。原告张某于2019年将其嫂窦某及其四子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拆迁权益的继承份额。经判决,原告继承房屋拆迁权益的15/16,被告窦某及其子女共继承拆迁权益的1/16。
还迁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开发商考虑该房屋存在纠纷,未给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于2020年5月,再次将其嫂窦某及其四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共有还迁房屋。案件涉及事实时间跨度较长,案情较为复杂,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无权处分、遗产继承、共有分割等法律规定,促使双方就房屋价值、折价款项达成一致意见。同时,通过调取前案卷宗,走访村委会、拆迁办等了解房屋还迁情况,拿出原、被告均能认可的调解方案。原告占还迁房屋的15/16共有比例,份额超过2/3,应取得还迁房屋的所有权,原告也应给付各被告房屋折价款项。
后还迁房屋经评估价值为90余万元,审理中发现,原告在选取还迁房屋时,尚有结算差价款没有支付,法官考虑到被告在有权领取折价款的同时,也应支付相应份额的结算差价款,最终确定,统一由原告代各被告向开发商支付结算差价款,并在原告给付各被告房屋折价款中予以抵扣。
日前,法官再次跟进案件的后续解决,协调双方当事人到庭交接款项,各被告及时领取了折价款,原告也已入住还迁房屋,并能够顺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此,本案真正实现了案结。(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