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1日,津南法院小站法庭法官薛春斌收到一面载有“人民好法官,当代包青天”的锦旗,一起历经10年左右的共有纠纷,经过合议庭的悉心审理,终于圆满化解,原被告各方权益均得到保障。
原来,原告张某与被告窦某系姑嫂关系,原告父母共育有八个子女,在小站镇某村建有一处房屋。2008年其父去世后,其母于2009年将该房屋以11万元的价格卖予六女儿,也就是原告张某。在签订买卖协议时,除被告一家外,其余六家庭均有代表签字认可。2010年其母去世后不久房屋进行拆迁,原告张某之子选取了还迁房屋。
2014年原告大哥即被告丈夫去世后,对于房屋的拆迁权益,被告窦某及其四子女产生争议,原告未能入住还迁房。故原告张某在2019年初将其嫂窦某及其四子女诉至津南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拆迁权益的继承份额。经法院判决,原告继承房屋拆迁权益的15/16,被告窦某及其子女共继承拆迁权益的1/16。在2019年末,还迁房屋具备办证条件之后,开发商考虑到该房屋存在纠纷,遂未给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再次将其嫂窦某及其四位子女等五被告诉至津南法院,请求分割共有还迁房屋。
薛春斌法官受理此案后悉心研究分析,认为案件审理难度较大,被告对之前农村房屋拆迁权益分配不满,情绪激动,且案件涉及事实跨度较长,近10年之久,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加强释法明理,促使双方就房屋价值、折价款项达成一致意见。
经审理认为,原告占还迁房屋的15/16共有比例,份额超过2/3,应取得还迁房屋的所有权。与此同时,原告也应给付各被告房屋折价款项。经评估价值还迁房屋为90余万元,最终,五被告在房屋中所占份额归原告所有,原告张某向被告窦某及其子女共支付51526.62元房屋折价款,至此,案件圆满化解。(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