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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施行:完善适用范围 增加资金使用透明度

日前,市政府印发市住建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即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是指从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产生的增值资金中结转的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用于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的维修。

据了解,原《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于今年2月14日到期。根据最新公布的新管理办法,与原来相比,进一步完善了适用范围,并着重增加了应急余额不足时紧急情况的处理、增加资金使用透明度、业主对应急资金使用存在异议情况的处理等内容。

新管理办法完善了适用范围,因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屋面、外檐对其是否存在局部损坏,及电梯、排水管道是否属于突发情况无法准确判定,且局部屋面、外檐维修无法彻底解决漏雨问题,故删除关于“局部”“突发”的表述。增加了应急余额不足时紧急情况的处理,当发生电梯故障、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危及业主住用安全的紧急情况且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余额不足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居(村)民委员会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共同查勘、协调处理,召开街镇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维修方案并立即组织维修。超出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余额部分的维修费用,可以不经过受益业主表决同意,维修后直接从受益业主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户中核减。

同时,新管理办法进一步增加了资金使用透明度,在原有公示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同步在天津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发布公示信息。增加了业主对应急资金使用存在异议情况的处理,结合本市应急资金使用中存在的信访情况,明确了业主反映信访诉求渠道、异议核实主体等,为办理信访提供了有力支撑。相关业主对维修工程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并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处理。(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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