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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可缺席审判 法官努力调解

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快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和被告田某系同村村民,二人于2017年10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咸水沽镇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屋卖与原告,因当时房屋尚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登记手续,遂合同约定,在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15天内,被告要积极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并约定逾期办理超过30日视为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违约金5万元。今年7月,房屋已具备办理登记手续的条件,但被告却以原告不缴纳相关过户费用等为由拖延,拒绝配合办理手续。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津南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及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

法官收案后,经了解得知,被告田某年逾古稀,原告王某仅提供了被告之子的电话,但被告之子态度强硬,于是法庭向双方送达了应诉材料及传票。开庭当日,被告亦未出庭,被告之子来到法庭称,受被告委托参加应诉,却无任何委托手续。承办法官考虑,虽然缺席审判符合法定程序,但缺席开庭对于查明事实并非是最有效率的处理方式,于是继续开展调解工作。

在与被告之子的沟通中,法官得知,被告曾有配合过户的念头,仅因原告态度不好,以及手续办理中出现误解,才没有配合。经过法官释明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双方误会解除。被告之子表示,愿意劝说父亲协助办理。承办法官一行人来被告家中,被告当即同意配合办理。

双方到达村委会指定的房产证办理地点,在办理现场发现,涉案房屋目前申请登记人为被告长子,而出庭人员却是被告次子,如继续办理手续,需长子到现场签字,而此时长子正在医院照顾病人。为尽快解决纠纷,一行人又来到医院。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情况,经双方同意,当场将长子追加为共同被告,并在医院外的车辆上以笔录形式确认双方的调解过程及结果,二被告均同意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相关过户手续,原告也同意不再向被告主张违约金赔偿。当日下午,原告电话告知承办法官,二被告已配合完成房地产权证的相关申请手续,待房地产权证制作完成后,即可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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