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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正式施行:乘车不系安全带 最高可罚50元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于1月1日施行,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车人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规范使用安全带。同时,驾驶人应当督促乘车人规范使用安全带。交管部门提示,乘车人违反上述规定,最高可处50元罚款。

据介绍,驾乘机动车不系安全带,在紧急情况下,很容易与仪表盘、挡风玻璃发生碰撞,甚至被甩出车外,加大了受到高速抛甩撞击或遭到其他车辆碾轧伤害的风险。如果坐在后排座位上的乘客不系安全带,在发生事故的瞬间,还会猛烈撞击前排座椅,对前排司机、乘客形成极大的冲击力,同时增加了前排乘客的死亡率,成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隐形“杀手”。另外,据中国交通事故深度调查项目(CIDAS)先后在八个城市对6000余起有汽车参与、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进行深度调查统计发现,在机动车对机动车事故中,后排乘客使用了安全带的情况下,未受伤、轻伤、重伤、死亡率分别为62.5%、20%、10%、7.5%;而未使用安全带,上述四种情形数据则分别为32.63%、43.94%、13.09%、10.34%。

交管部门提示,乘车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警将依法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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